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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成绍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4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9)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XX、助理检察员黄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成XX、陆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1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X酒后驾驶贵C×××××号普通货车,沿包南县从桐梓县XX往新XX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包南县2050KM+100M(小地名:松林湾)处时,与行人王X1发生碰撞,造成王X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桐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X1系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桐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王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X1无责任。
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王X的兄弟王X2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X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系初犯、偶犯的辩解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王X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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