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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成绍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1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322执635号
申请人:A,女,汉族,1964年11月4日生,贵州桐梓县,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A,男,汉族,1974年2月2日生,四川省万源市,住万源市,
委托代理人:A,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0322执6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黎 洪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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