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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成绍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1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黎志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3民终1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61年10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系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系A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53年7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生,系A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43年5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系A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系A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桐梓县XX
负责人:A,系该村村主任,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桐梓县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7)XX0322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8年2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本案利害关系人A、B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7)XX0322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A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共计60元,由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付甫金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C
书 记 员  苟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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