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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与C、D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成绍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与C、D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0民初1169号
原告:A,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A,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A,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A,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A,重庆市XX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A、B与被告C、D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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