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贵州省桐梓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322民初310号
原告:A,男,湖北省鄂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贵州XX实习律师,
被告:A,男,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
原告A诉被告B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