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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X、深圳市XX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张锐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1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钟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1496.2元(人民币,下同)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或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据查,被执行人已不在登记地址正常经营。本院通过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经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XX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后,在(2018)粤0307执16841号案中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XX41×××52账号(系列案冻结额度528117.68元,截至2019年4月9日实际冻结575.44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5日);2、限制被执行人商事登记事项变更(限制期限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
在本案中,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
2019年7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查证结果,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于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如逾期未提供,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7月26日,本院就案件处理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先将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案件具备其他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确切下落,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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