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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与兰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锐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1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6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万元(人民币,下同),后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5万元。
2016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其向原告借款现金6万元,于2016年5月26日还的《借条》。
后被告期满未还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因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另一半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粤0307民初字第11186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案按撤诉处理。
2016年11月28日,原告持《借条》、《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委托凭条》等证据,再次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万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6万元未按时归还,现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6万元,并按中国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6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被告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兰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田XX归还借款6万元,并按中国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6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其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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