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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XX与深圳市XX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锐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3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唐代XX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喻X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X、蔡XX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孙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被告签订的软件技术服务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已交付的合同价款30000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给原告;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项目合作-技术协议》,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研发XXX网络游戏平台。原告为了履行合同交付全部价款30000元给被告,但是被告交付给原告的软件产品出现诸多的技术故障无法正常运行。为此,原告多次督促被告及时修正克服技术障碍,但是被告一直推脱不理,无修正方案也无修正实际处理行为,至今都没有解决出现的严重技术问题,且被告交付的软件产品抄袭痕迹明显,是IT代码粗糙复制导致了无法更改克服的技术问题,原告严重质疑被告无履行能力,被告的履行违约行为造成原告无法使用该软件产品,为此付出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被告有工作人员随时和原告沟通涉案游戏维护的问题,积极为原告解决技术故障;2、被告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不应该返还合同价款,也不应该支付违约金,因为被告做平台有成本和人工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甲方为乙方研发、架设网络游戏平台合作事宜签订了一份《“火特游戏”项目合作-技术协议》,协议编号为2017-4-13,该协议封面显示为“火特游戏销售协议书”。其中第一条为合作方式,内容为,“1、甲方为乙方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平台名称:XXX,乙方将自主管理、独立运营该游戏平台。2、甲方一般性授权乙方使用《火特游戏》软件产品一套,且只允许乙方在本合同1.1款约定的平台及域名中使用。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该软件产品。3、甲方为乙方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并为其搭建后台管理系统,乙方后期任何经营行为及平台上传内容均与甲方无关。4、甲方为乙方的游戏平台提供平台维护与技术支持等服务,期限为2018年4月13日到2019年4月12日止。5、期限到期前一个月,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相关维护与技术支持,应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优先与乙方续签合同。”第二条为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为,“1、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网络游戏平台以及后台管理系统,并确保该游戏能够正常运行。……。”第三条为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为,“1、甲方权利(1)……。2、甲方义务(1)甲方确保交付给乙方的网络游戏平台能够使用运行,当《火特游戏》软件产品存在一定程序缺陷时,甲方应及时予以修正。(2)……。”第四条为合作保障。第五条为技术服务费用,内容为,“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3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不含税,该费用包含网络游戏平台的研发与搭建、合同期内技术维护与支持等。2、……。3、自乙方支付完款项后1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需将网络游戏平台建立完毕并交付乙方。4、……。”第六条为合同效力。第七条为保密协议。第八条为争议解决。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款项30000元。
2018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一份《履行合同催告函》,内容为“我与你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签订《火特游戏销售协议书》,合同编号为‘2017-4-13’。根据合同约定,你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网络游戏平台建设完毕,并交付乙方,即2018年4月23日之前交付我方。你公司于2018年4月22日告知我方平台搭建完成,交付了游戏后台给我方。我方在你公司交付平台后,了解了平台的各方面功能,并对平台内的‘牌九’、‘三公’、‘金花’、‘十三人牛牛’等H5娱乐棋牌游戏进行了测试,过程中我们发现平台游戏存在以下缺陷。问题1:你公司做出来的平台并非我方在你公司提供的游戏导航大厅内选定的‘白虎大厅’。这个问题导致我方前期构造的运营思路造成一定的影响,当时你公司说这是公司最新的游戏版本,我们接受了这个问题。问题2:苹果手机创建游戏后3至5分钟都不能创建成功,经常需要反复退出再登录,运气好才能创建成功。这个问题对我们客户体验度很差,会直接影响客户对我运营方的技术质疑,影响我方运营。问题3:产品测试中发现H5游戏‘牌九’中,指定的特殊牌型翻倍算法不对,这导致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拿到特殊牌型没有稀缺感,不利于我方游戏运营。问题4:每次游戏结束后,玩家的游戏成绩、英雄榜结算图显示不稳定,有时候不显示。这导致游戏无法正常操作,不利于我方长期正常运营,而且导致客户对我方技术问题质疑,对此我们无法与目标客户展开合作。问题5:测试中,我们游戏会有卡顿的现象,阿里云服务器我方是在你公司的指导下租用的,你公司也口头承诺你们的试玩大厅就是用这种服务器,但是体验并不一样,我们做出来的游戏平台很卡。这导致游戏运行体验度不高,不利于运营。问题6:在遇到技术问题后,你公司的售后对接回复信息不及时,我方多次在qq、微信询问售后电话,你公司都没有告知。多次问题都是经过售前、前台再转达售后,这导致很多需要及时沟通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咨询。我们还测试了十三人斗牛游戏,在结束后,游戏结算图也不稳定。特致函你公司,在本函发出之日起10日内对我方委托制作的游戏平台作出修复,需要对如上问题2、3、4、5、6项问题作出解决。如在发函之日起10日内,你公司仍未依合同向我方提出的平台修复问题/或问题并未得到解决,依然存在缺陷,我方将依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你公司的法律责任。特此函告。望你公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经查,原告曾就涉案项目与被告的三名员工通过微信或QQ进行过沟通,被告的三名员工分别为“A火特-萧强”、“刘X”、“小XX”。原告向“刘X”、“小XX”提出了前述《履行合同催告函》的问题,但该两名员工未予解决。此外,原告与“刘X”的沟通记录显示,在被告收到前述《履行合同催告函》之后,“刘X”称被告推出了新版本的游戏平台,询问原告是否需要更换。
原告还提交了案外人王XX于2018年4月26日出具的《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唐代XX租房押金3600元整。”以证明原告为履行涉案合同投入了一些其他相关的费用。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火特游戏”项目合作-技术协议》、《收款专用收据》、《履行合同催告函》、微信、QQ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火特游戏”项目合作-技术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遵照履行。该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甲方确保交付给乙方的网络游戏平台能够使用运行,当《火特游戏》软件产品存在一定程序缺陷时,甲方应及时予以修正。”该条约定明确了被告有义务确保其交付给原告的岛途游戏平台能够稳定、流畅地运行。但在该协议的履行过程中,根据原告发送给被告的《履行合同催告函》,被告交付给原告的岛途游戏平台不能够稳定、流畅地运行,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对岛途游戏平台不能够稳定、流畅运行的情况进行了修复,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而原告与被告签订涉案《“火特游戏”项目合作-技术协议》的目的是将岛途游戏平台投入实际运营,在岛途游戏平台不能够稳定、流畅运行的情况下,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依法具有解除权,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火特游戏”项目合作-技术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据该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合同价款30000元,而该协议被解除系因被告根本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价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鉴于《“火特游戏”项目合作-技术协议》中不存在违约责任的约定,且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受到了损害,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唐代XX与被告深圳市XX公司签订的《“火特游戏”项目合作-技术协议》(协议编号:2017-4-13);
二、被告深圳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代XX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唐代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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