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锐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1110******

  • 执业机构: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成功代理离婚案为当事人争取到儿子抚养权

发布者:张锐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2183人看过

案件描述

本律师代理吴先生起诉离婚争取到获判离婚且儿子随吴先生生活。

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经验谈:

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本着相对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原则确定子女抚养权。需要综合考虑一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子女的年龄、子女的情感倾向、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身体状况、生活态度、关爱子女的态度、子女之前的生活环境等。

以下是几种法院常见判决习惯:

1、 子女未满两岁的,原则上随女方生活;

2、 子女满十岁,可以考虑听取子女的意愿。

3、 一方的物质条件,收入水平足以让子女随其生活,符合正常的生活水平如一般的营养、教育水平,而另一方的物质条件和收入水平不能够使子女随其生活达到正常的生活水平或相差甚远,原则上子女随经济条件好的一方生活。

4、 一方患有复杂疾病、如精神疾病、传染病、花销很大的慢性疾病,劳动能力差、不利于子女随其生活,原则上子女随另一方生活。

5、 子女之前长期寄养在某一方长辈处生活,(如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公带),可以考虑子女随这一方生活。

6、 一方有不良嗜好,如沉迷赌博、网络、吸毒、夜生活等,原则上子女不随其生活。

7、 一方无再生育能力,另一方有再生育能力,可以考虑子女随无再生育能力一方生活。

一方有虐待、遗弃子女倾向、或男/女友等亲密关系人有此倾向,原则上子女随另一方生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