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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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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李XX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锐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李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1年6月9日。
二、岗位:电工。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6月4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
四、月工资标准:双方庭审时确认被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083元。
五、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双方确认被告的离职时间为2018年3月11日。原告主张被告不知何故于2018年3月11日无故脱离工作岗位,属自动离职,但却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21581(3083元/月×7个月)元,未超过法定标准,因被告未提起诉讼,故对该项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维持。
六、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依法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起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6月9日到期,故原告应从2017年7月9日起支付被告二倍工资至被告离职之日(2018年3月11日)止。按被告月工资3083元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2017年7月9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841.2(3083元÷21.75×16天+3083元×7个月+3083元÷21.75×7天)元。
七、关于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417.5元,原告起诉时未要求变更,被告未提起诉讼,故对该项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维持。
八、关于高温津贴的问题: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共计5个月的高温津贴750元,原告起诉时未要求变更,被告未提起诉讼,故对该项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维持。
九、被告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2017年06月09日至2018年03月13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747元;2、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328元;3、原告支付2011年至2018年带薪年假工资4110元;4、原告支付高温津贴5250元;5、原告支付2011年06月09日至2018年03月13日加班工资26880元;6、原告支付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差额14798元。
十、仲裁结果:深劳人仲案[2018]3567号仲裁裁决如下:1、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21581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7月9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841.2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417.5元;4、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高温津贴750元;5、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
十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经济补偿21581元;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7年7月9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841.2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职工带菥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XX经济补偿21581元;
二、原告深圳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XX2017年7月9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841.2元;
三、原告深圳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XX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417.5元;
四、原告深圳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XX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高温津贴750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张锐律师,已执业12年,积累了很多民商、刑事诉讼办案经验,理论水平高明、办案能力出色可靠。特别擅长刑事辩护案(进看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6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