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6日 10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自被告在淘宝网经营的店铺处购买“正宗鹿茸血片50g非500g红粉片长白山梅花鹿片非腊片滋补泡酒药材”,交易金额2200元。原告收货后仔细查验,梅花鹿茸是切片干品,系食品。梅花鹿是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2017年7月1日起,必需取得林业局批准并强制性获得专用野生动物标识方可出售。被告不能提供梅花鹿鹿茸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返还货款并按10倍货款进行赔偿。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2200元;2.判令被告赔偿10倍货款即22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或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销售动物制品应当提供检疫证明。原告主张被告出售的涉案商品未提供专用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被告应对其销售给原告的梅花鹿鹿茸符合国家野生动物制品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200元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十倍货款22000元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庭审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依法决定缺席判决本案。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货款22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