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0日 3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 年 5 月 24 日,原告受聘在被告处工作,5 月30 日 17 时左右,原告在工作时受伤,原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谭某委托王纪伟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A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系合作关系,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院认为,本案无争议事实为:谭某在A公司从事货物运输。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在经济从属性上,主要考量用人单位是否掌握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是否允许劳动者商定服务价格,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获取的报酬是否构成重要收入来源。在组织从属性上,主要考量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成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组织的有机部分。在人格从属性上,主要考量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奖惩办法是否适用于劳动者。
本案中,鉴于谭某与A公司均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谭某所从事的工作内容隶属A公司的经营范围。因此,虽谭某与A公司订立合作协议书, 但仍应根据用工事实来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经济从属性上,谭某在A公司的劳动报酬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具体工作中,货源信息、客户信息等谭某工作所必需的生产资料由A公司掌握,虽A公司主张收益均分,但谭某对所完成的单量的计价规则并无决定权。在组织从属性上,谭某工作后即微信加入几个工作群,明显已被A公司纳入统一组织管理,成为A公司生产经营组织的有机部分。在人格从属性上,A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对员工请假进行统一管理,在群内发布工作通知、注意事项、罚款决定等,作为群成员的谭某,当然受A公司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的约束。
此外,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也对谭某须遵守A公司的规章制度作出明确约定,且纵观协议整体,内容多为对甲方A公司免责事由的列举以及对乙方谭某义务的约定,明显不符合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伙、合作协议的惯常操作,虽有合作之名,但无合作之实。A公司辩称其与谭某系合作关系,工作群中虽发布对案外人黄某的罚款决定,但黄某系A公司的雇佣人员。依该抗辩意见,A公司和黄某、谭某属不同法律关系,但A公司又将二人纳入同一工作群进行管理,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和实际管理行为相悖。
综上所述,谭某主张与A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谭某主张入职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仅提交工作证明照片一份,而A公司对该照片真实性不认可,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的谭某最早入职时间为 2022年 5 月 26 日。考虑本案或存工伤认定等能够影响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法定事由,对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时间,本案不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谭某与被告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 5 元,由被告临A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