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0日 11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油烟机挂板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公告,颁发了专利证书,。上述专利产品自投入市场后受到了许多消费者的喜爱并为黄某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案涉专利按年缴纳专利费用,目前专利权仍在保护期内,专利权有效、稳定。黄某经查证发现,刘某在其所有并经营的店铺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黄某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严重侵犯了黄某的合法权益,给黄某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A公司作为涉案电子商务平台的实际经营者,为刘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黄某认为上述刘某、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黄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给黄某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黄某委托王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某、被告A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黄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黄某专利 的产品;2.请求判令被告刘某、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黄某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 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被告A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辩称,首先,黄某所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未落入黄某专利权保护范围内。所称的损失也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所称其专利产品不能与现有设计特征进行区分。
被告A公司辩称,一、我方并非本案适格被告。A公司系平台的经营者,系第三方入驻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平台上的商品均由第三方入驻商家向消费者直接销售。A公司作为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日常维护等技术服务,不可能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商家入驻平台时,需签署《平台合作协议》,协议明确我方仅负责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 商家通过平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售前售后服务;商家保证其销售的商品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专利权或著作权,不违反法律法规。二、我方依法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平台在商家入驻时要求商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或企业证照信息、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经平台审核后,方可开店经营。 平台上目前已经有超过500多万的入驻商家,数亿的在线商品和服务信息,且平台的商品数据实时发生变化,我方客观上无能力事先做到全面、实质性的审查。我方在官网上公开《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指引》,收到权利人有效投诉后立即对被投诉商品采取下架、断开网页链接等有效处理措施。本案中,我方并不知晓权利人的权利情况及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讼材料后,我方已确认及时采取禁售、删除链接等处理措施。因此,我方已尽事前身份审查、事后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推定我方明知或应知被诉侵权事实的存在,更不存在致使侵权行为持续存在的事实。三、被控侵权事实已不存在。在接到法院送达的黄某的起诉讼材料后,平台已确认及时釆取了禁售、删除屏蔽链接等处理措施。黄某诉称的侵权事实已不存在,要求平台删除侵权商品链接或连带赔偿的诉请已经没有事实基础。综上,A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无须承担任何侵权责任,黄某针对A公司的 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刘某是否侵害了黄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二、若刘某构成侵权,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三、A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 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于申请人将产品的整体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故所获得的外观专利权是关于产品整体的设计。专利基本理念是“以公开换保护”,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基于整体视觉效果来综合判断被控产品与案涉专利的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若被控侵权产品抄袭了案涉专利的创新点,但因为其他部分的不同而导致整体视觉 效果不完全相似,由此不认定构成侵权,是不能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本案中,案涉侵权产品与从整体上来 与黄某案涉外观设计图样相似。故法院认定刘某的销售行为侵害了黄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刘某未经黄某许可,擅自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法上的专利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黄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存在生产、许诺销售行为,对其主张刘某停止生产、许诺销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刘某、A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刘某在 2022年5月后未再销售被控侵权产品,A公司在2022年5月将被控侵权产品在平台上进行禁售处理,黄某没有证据证明刘某仍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故对黄某请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金额,因黄某未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确切依据,本案赔偿数额难以根据现有证据确定,故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从案涉专利的实用方面,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未提供按照其外观设计专利制作的产品供法院进行比对,亦未提交自己生产或者与他方合作生产、销售产品的相关证据。从案涉专利的申请方面,若申请人所要保护的客体涉及图案或者图案与颜色的结合,并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若申请人所要保护的客体仅涉及产品的构造,并且满足实用新型专利的其他条件,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实践中,对于机械产品的生产形状、构造等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较多,因为机械产品是由不同形状、结构的部件按照各式各样的连接方式组合而成, 能够实现一定的功能。本案中,综合考虑案涉侵权产品的应用领域、原告专利的取得时间、专利应用及获利情况、专利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原告黄某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案涉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价值等因素,酌定刘某赔偿黄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000元。
关于焦点三,A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中,黄某在起诉前未通知A公司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A公司于2022年5 月18日自行对被控侵权产品采取禁售措施,黄某无证据证实因A公司的行为有扩大损失,故法院对黄某主张A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 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经济损失6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