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6日 4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7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销售静态富士山等32种灯光产品,各灯光产品的名称、图片、规格及数量均在商品目录中载明,商品目录第26项为“铁塔”2个,合同总价款为125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须将30%定金37500元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到定金后于7日内备齐货物,并于7月10日发货,发货前甲方须将20%货款25000元打入乙方账号,产品运费由甲方承担。货物到达现场卸车前甲方须将40%货款50000元打入乙方账号。安装完成后甲方须将10%货款12500元打入乙方账号。甲方不得以财务不在,打款不方便等各种理由推脱付款,否则乙方有权延期发货。甲方在接收货物时应根据订货清单进行现场清点,在接收货物后二日内有权对货物出现的缺陷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采取调换、修理等补救措施,如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安装地点:贵州黎平。货物由甲方自行安装,乙方提供2人协助甲方进行安装,食宿工资费用由甲方承担。
购销合同签订前,双方口头约定总价款125000元不变,增加灯光产品“鼓”两个,该约定内容未记载在购销合同中。
被告采购原告的灯光产品用于灯光节。
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雇佣三辆货车运送合同中商品目录所载明的32种灯光产品至灯光节施工现场,该批灯光产品均已安装完毕。原告将灯光产品“鼓”两个快递至贵州黎平,但因双方就货款尾款存在纠纷,两个“鼓”又退回原告。被告已累计向原告支付货款92500元,并于2020年7月13日向货车司机支付了两辆车的运费24000元,原告支付了一辆车的运费12000元。原告派出两名工作人员至灯光节施工现场。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或调解被告支付货款32500元、运输费12000元、安装费7000元,共计51500元及利息(以51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货款未支付是因为原告交付的货物存在短缺,且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已实际将涉案合同履行完毕。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有先履行抗辩权。后期原告因质量问题和货物短缺,被告要求补货,但是原告没有按照要求补货,被告另外向别的厂家定货。对于该损失,被告保留向原告起诉的权利。运输费24000元已支付,原告所诉12000元的运输费不属于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该不利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双方没有约定工人工资标准,且原告的工人在被告处没有实际工作,被告不应当承担工人工资,食宿费被告已经承担。请求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答辩以及举证、质证情况,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已履行完毕供货义务,尚有哪些货物没有提供。
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应继续向原告支付货款,应当支付多少货款。
争议焦点三: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运输费12000元。
争议焦点四: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安装费7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4900元及利息损失(以14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负担915元,由被告负担1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