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4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1月28日22时许,被告X驾驶 “蒙迪欧”牌小型轿车(车载A、B)行驶时驶入对行车道与对行的T驾驶的小型轿车(车载A、B、C)相撞,造成A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X、B、T、A、B、C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被告X负事故全部责任,T、B、A、C及原告B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经中心医院抢救后转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8万余元。因被告X驾驶的
“蒙迪欧”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原告B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1536.72元。
被告X委托王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进行答辩,被告X系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及不计免赔,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及不计免赔属实,本案延时报案,致使被告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事故车辆是否存在套牌、无证驾驶等法律规定的保险责任免赔情形。请法院依法审查,在核实无相关免赔情形下,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
法院认为,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其主张的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书,故法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异议,不予采信。关于医疗费189339.52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95233.6元,根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的损伤分别被评定为十级、十级、十级伤残,故法院对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25158.6元,因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满60周岁,故被告应赔偿原告误工费,原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费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期应为130日,故法院支持误工费12113.4元;关于护理费8386.2元,根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2700元,综合考虑原告的伤情,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关于二次治疗费15000元,根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结合原告的住院时间,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300元,综合考虑原告的伤情及住院天数,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综合考虑原告的伤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鉴定费1500元、邮寄费360元,有原告提供的单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B的损失共计327132.72元。关于被告X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本次事故中受伤的T、A、C均同意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B,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因被告X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05272.72元;被告X应赔偿原告剩余损失186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B损失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B损失205272.72元,以上两项共计325272.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X赔偿原告B损失18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73元,由原告负担83元,被告负担6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