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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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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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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吴某等与大连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刘德斌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2日 16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丁某某,女。

原告:吴某某,男。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德斌,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大学附属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该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主任。

原告丁某某、吴某某诉被告大连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丁某某、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德斌,被告大连某大学附属医院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患者吴某以突发肉眼血尿12小时余为主诉,于20141211日入被告住治疗,入院诊断为:1、血尿待查2、前列腺增生症3、膀胱占位4、不稳定型心绞痛5、心律失常、二度1型房室传导阻滞。经CT检查示:膀胱前璧蓟左侧结节,恶性可能性大;彩色超声示:膀胱实性占位不除外(建议详查),膀胱内囊性占位不除外(输尿管末端囊肿?);尿常规:潜血+3100,尿红细胞计数955290,白细胞计数72.10,上皮细胞计数:2130,出院诊断:1、心律失常  Ⅱ度窦房传导阻滞  Ⅱ度Ⅰ型房室传导阻滞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伴室性逸搏心率2、心源性晕厥3、冠心病  不稳定型心绞痛4、颈动脉斑块形成5、左前降支肌桥6、膀胱肿瘤7、前列腺增生8、腔隙性脑梗塞9、慢性萎缩性胃炎。患者2014年12月25日出院。

2015年1月5日,患者吴某因发现肉眼血尿4周为主诉,又入被告处治疗,被告于同年116日行尿道离子束刀膀胱肿瘤切除术,126日病理回报:送检(膀胱)组织见低分化癌,考虑浸润性高级别尿路上皮癌,局部呈肉瘤样癌改变。患者吴某于同日出院。术后遵医嘱,于被告处常规膀胱灌药,于被告处密切检查,317日泌尿彩超检查示:左输尿管末端囊肿,427日膀胱镜检查:粘膜光滑,未见结石、肿物等异常;521日泌尿彩超检查示:左输尿管末端囊肿;膀胱璧毛糙,膀胱内实性占位。2015522日,因肉眼血尿2日,再一次入被告处治疗,527CT检查示:膀胱前璧及左侧璧肿块,较前片(2014.12.12)明显增大,考虑膀胱癌,请结合临床;525日彩色超声检查示:膀胱内低回声(膀胱璧弥漫性增厚?占位?结合临床);528日胸部CT检查示:左侧一肋骨及一下位胸椎致密结节;529日膀胱镜检查:考虑膀胱癌术后复发;被告于201562日行根治性膀胱切除+双输尿管腹壁造瘘术,62日病理冰冻报告:膀胱浸润性低分化癌;63日病理回报:(膀胱)高级别尿路上皮癌,患者吴某于2015610日出院。后分别于2015713日、201585日、2015826日在被告处治疗,20151229日、2016125日在大连大学附属第医院入院治疗,2016223日入被告处治疗。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其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首次肉眼血尿未全面细致检查,以及时明确膀胱癌诊断,延误了对膀胱癌疾病,进行合理有效治疗的宝贵时间和最佳时机,尿道离子束刀膀胱肿瘤切除术治疗完全错误,错过了对浸润性低分化尿路上皮癌进行有效治疗的最佳时机,客观上加剧膀胱癌的复发,术后患者密切检查出现的复发异常情况,被告未予合理的关注,又一次延误了合理治疗的宝贵时间,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大学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某某、吴某某医疗费75677.24元、死亡赔偿金283075元、丧葬费204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护理费43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0元、营养费29150元、交通费7500元,共计517699.24元。

案件受理费9074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24074元(原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5000元(被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2086元,被告大连大学附属医院负担16988元。


刘德斌、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中共党员,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曾任中等职业学校法律课教师,校法律咨询室主任,专职法律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98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