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德斌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2日 16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丁某某,女。
原告:吴某某,男。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德斌,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大学附属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该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主任。
原告丁某某、吴某某诉被告大连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丁某某、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德斌,被告大连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患者吴某以突发肉眼血尿12小时余为主诉,于2014年12月11日入被告住治疗,入院诊断为:1、血尿待查2、前列腺增生症3、膀胱占位4、不稳定型心绞痛5、心律失常、二度1型房室传导阻滞。经CT检查示:膀胱前璧蓟左侧结节,恶性可能性大;彩色超声示:膀胱实性占位不除外(建议详查),膀胱内囊性占位不除外(输尿管末端囊肿?);尿常规:潜血+310、0,尿红细胞计数9552、90,白细胞计数72.10,上皮细胞计数:21、30,出院诊断:1、心律失常 Ⅱ度窦房传导阻滞 Ⅱ度Ⅰ型房室传导阻滞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伴室性逸搏心率2、心源性晕厥3、冠心病 不稳定型心绞痛4、颈动脉斑块形成5、左前降支肌桥6、膀胱肿瘤7、前列腺增生8、腔隙性脑梗塞9、慢性萎缩性胃炎。患者2014年12月25日出院。
2015年1月5日,患者吴某因发现肉眼血尿4周为主诉,又入被告处治疗,被告于同年1月16日行尿道离子束刀膀胱肿瘤切除术,1月26日病理回报:送检(膀胱)组织见低分化癌,考虑浸润性高级别尿路上皮癌,局部呈肉瘤样癌改变。患者吴某于同日出院。术后遵医嘱,于被告处常规膀胱灌药,于被告处密切检查,3月17日泌尿彩超检查示:左输尿管末端囊肿,4月27日膀胱镜检查:粘膜光滑,未见结石、肿物等异常;5月21日泌尿彩超检查示:左输尿管末端囊肿;膀胱璧毛糙,膀胱内实性占位。2015年5月22日,因肉眼血尿2日,再一次入被告处治疗,5月27日CT检查示:膀胱前璧及左侧璧肿块,较前片(2014.12.12)明显增大,考虑膀胱癌,请结合临床;5月25日彩色超声检查示:膀胱内低回声(膀胱璧弥漫性增厚?占位?结合临床);5月28日胸部CT检查示:左侧一肋骨及一下位胸椎致密结节;5月29日膀胱镜检查:考虑膀胱癌术后复发;被告于2015年6月2日行根治性膀胱切除+双输尿管腹壁造瘘术,6月2日病理冰冻报告:膀胱浸润性低分化癌;6月3日病理回报:(膀胱)高级别尿路上皮癌,患者吴某于2015年6月10日出院。后分别于2015年7月13日、2015年8月5日、2015年8月26日在被告处治疗,2015年12月29日、2016年1月25日在大连某大学附属第某医院入院治疗,2016年2月23日入被告处治疗。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其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首次肉眼血尿未全面细致检查,以及时明确膀胱癌诊断,延误了对膀胱癌疾病,进行合理有效治疗的宝贵时间和最佳时机,尿道离子束刀膀胱肿瘤切除术治疗完全错误,错过了对浸润性低分化尿路上皮癌进行有效治疗的最佳时机,客观上加剧膀胱癌的复发,术后患者密切检查出现的复发异常情况,被告未予合理的关注,又一次延误了合理治疗的宝贵时间,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某大学附属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某某、吴某某医疗费75677.24元、死亡赔偿金283075元、丧葬费204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护理费43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0元、营养费29150元、交通费7500元,共计517699.24元。
案件受理费9074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24074元(原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5000元(被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2086元,被告大连某大学附属某医院负担169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