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德斌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5日 20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4)辽0203民初6315号
原告:苏某1,男
原告:某2,男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斌,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医院
法定代理人:潘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某,男,汉族,该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该院员工
原告苏某1、某2与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431.04元(住院26866.54元、门诊2564.5元)、交通500元、护理费1800元(200元/天x9天)、营养费450元(50元/天x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天x9天)、误工费1618元(53689元/年÷365天x11天)、死亡赔偿金1073780元(53689元/年x20年)、丧葬费56970元(9495元/月x6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鉴定费一、被告某医院于2024年11月 30日前赔偿原告苏某1、某2医疗费 29431.04元、交通费 500 元,护理费1800 元、营养费 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900 元、误工费 1618 元、死亡赔偿金 1073780元、丧葬费569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鉴定费18000元,上述金额的 40%,共计 505379.6元。
二、案件受理费88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27元,由被告某医院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期限两年。
审判员 蔡
二0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书记员 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