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雯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7日 10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金融服务领域商标使用问题。
对于非金融保险领域持牌机构在第36类服务项目(保险、银行、金融服务等)上注册含有金融保险字样或内容的商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多对此持否定态度并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不在少数。在行政案件中,法院越来越重视金融保险服务商标的特殊性,通常会结合商标注册的人的经营资质、商业惯例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对商标注册合法性或商标权行使范围综合认定。对于不具有相关金融保险资质的商标注册人,法院多认定该类商标注册具有欺骗性,对公众造成混淆及误认,并支持商标行政管理部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