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小强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30日 4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张三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他声称自己于2024年4月25日开始在李四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李四公司承包的绵阳智慧家庭产业园项目工地6号楼从事电梯安装工作。在2024年5月6日的工作过程中,张三不幸遭遇事故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在张三住院期间,李四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张三认为,自己与李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确认从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7月12日之间的劳动关系。为此,张三委托了黄青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李四公司的代理律师为杜小强律师,他们辩称张三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李四公司存在任何客观上的关联关系,也不能证明李四公司是案涉项目的承包人。李四公司还指出,张三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性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张三由案外人许某喊至案涉工地提供劳动,报酬按照安装电梯实际工作量和工作天数核算,无保底工资,有事耽搁不需要请假,报备即可,不存在扣罚款情形。杜律师认为李四公司不对其进行人身隶属性质的管理,张三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从事由李四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双方存在人身隶属性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三的仲裁请求。
案件总结:
杜小强律师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深刻体会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缺乏书面劳动合同,且张三的工作安排和报酬计算方式均不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征。杜小强律师指出,劳动关系的确认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安排、报酬支付、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
在办案过程中,杜小强律师积极分析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包括张三的工作记录、医疗记录以及与李四公司的沟通记录等,力图证明张三与李四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杜小强律师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尤其是在缺乏直接证据,如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明确证明劳动关系的文件时,案件的处理变得更加复杂。
1年
40318分 (优于98.85%的律师)
一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