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小强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0日 5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号:(2023)川 0118 民初 538 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三代理律师:杜小强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案件经过: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于2023年2月8日由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张三通过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强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李四签订的《合作协议》,并要求李四返还投资款300,000元,支付协议约定的收益5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在庭审过程中,张三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李四立即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被告李四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协议,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张三于2018年6月12日向李四转账300,000元实为借款。法院判决如下: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合作协议》于2023年2月20日解除;李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三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第二部分,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杜小强律师作为原告张三的代理人,充分展示了其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杜律师首先对案件的性质进行了准确的判断,明确了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为民间借贷,而非合作协议。在庭审中,杜律师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变更了诉讼请求,以适应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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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18分 (优于98.85%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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