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典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5日 4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XXX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贺申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恩施市崔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典,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市XXX委员会(以下简称公龙坝村村委会)、马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8)鄂2801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马某以其为恩施市××家坝镇公龙坝村原马华雄承包经营户成员对涉案林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公龙坝村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马某某于2008年1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公林合字0436号《恩施市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书》”无效。一审中,马某某、公龙坝村村委会提交了湖北省恩施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的恩市农仲案[2017]第004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中载明:“经庭审查明,申请人马某1989年因婚嫁,户口从公龙坝迁移至衙门巷,其作为其丈夫黄治见的家庭承包共有人在崔坝社区承包了土地。”马某认可该仲裁裁决书已生效。马某因婚嫁将户口迁出恩施市××家坝镇公龙坝村,迁入至恩施市××坝镇××坝社区衙门××组,并已经作为迁入地承包经营户家庭成员在迁入地承包了土地,现马某主张其仍为恩施市××家坝镇公龙坝村原马华雄承包经营户成员对涉案林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马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