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典律师
黄典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北-恩施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恩施市XXX办事处、XXX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黄典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5日 3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XXX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恩施州石油公司下岗职工,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恩施市XXX教师,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职工,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审第三人恩施市X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XXX。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恩施市XXX办事处(以下简称六角亭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赖某某、成某、成某某、成某及原审第三人恩施市靓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靓城公司)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8)鄂2801行初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7年12月18日,六角亭办事处向恩施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委托书载明:“关于赖某某等诉靓城公司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一案,现特委托六角亭办事处城建办主任胡英全权处理此事。”胡英在该案庭审中陈述,赖某某四人的房屋是由六角亭办事处拆除,六角亭办事处将土地平整了以后交由靓城公司管理,土地管理收入,除去管理人员工资后,由六角亭办事处财经所管理支配。六角亭办事处工作人员接受委托在法庭上陈述的相关事实已经法院生效裁定予以确认,案涉房屋系由六角亭办事处拆除、土地系由其占用为本案基本事实。六角亭办事处拆除赖某某四人房屋、占用土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其行为严重违法,占用的土地应予恢复原状。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恩施市XXX办事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简介】 黄典,男,法学学士,现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42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