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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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XX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典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9日 28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4年,以马某甲为户主,马某乙及案外人吕某、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作为家庭共有人承包了恩施市XX镇XX村“大门口、石寨子、老凉洞、纸厂坡(纸厂湾)”的四块林地,并取得了编号为NO:XXX的自留山证。1989年,马某乙与##镇##社区居民结婚,马某甲家庭承包户的其他人员亦相继转为非农户口。马某甲一家离开时,将涉案林地的林权证交予马某己,马某己管理使用涉案林地至今。2008年,马某己与XX村村委会签订编号为XX号的林地承包合同,承包了上述四宗林地共计9.8亩,并取得林权证。

2014年,马某乙向恩施市林业局XX林业站申请将马某甲名下纸厂湾山林确权到自己名下,因逢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林业局不受理林权登记工作,故未向马某乙登记发证。2016年马某乙又提出将马某甲名下所有山林确权到自己名下,因未提供相关授权资料,林业站于2017年1月9日作出暂不支持其意见的处理结果。

2017年11月14日,马某乙就涉案山林向XX政府提出信访事项。##镇政府于2018年1月8日作出处理意见,即马某乙全家在1998年以前因婚嫁及农转非原因,户籍均迁出XX村,且长期未在##坝居住,林改时马某己陈述,马某甲自留山证登记的四宗山林已有偿转让其本人,其反映的山林在2009年林权制度改革期间通过正常程序确权到马某己及其长子马某庚名下,并获得林权证,其信访诉求不予支持。

另查明,以马某乙丈夫黄某为户主的家庭承包户在恩施市XX镇##社区承包了土地,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马某乙系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一。XX村原村支部书记刘宏登于2018年5月24日申请辞职,该村书记于2018年5月28日起由贺某担任。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庭审查明,马某己陈述其与马某甲就案涉林地口头达成买卖协议,马某甲户口变成农转非后并在离开##镇XX村时将案涉林地的林权证交予马某己,马某己管理使用案涉林地至今,且马某甲一家长期居住恩施市内,对上述土地山林未经营管理,故依法确认马某甲交付山林权属证件的行为符合我国农村在当时条件下的交易习惯,双方行为实为转让,认定涉案林地已经转让给马某己。而如马某乙提交证据证实,其在2009年得知马某己将前述山林承包,2014年才为案涉山林主张权利。如此说来,马某乙在明知马某己承包了前述山林,而不及时主张权利且放任至2014年,马某乙的做法显然与常理相悖,因此认定涉案林地在1989年存在土地流转的事实,承包主体已实际变更为马某己。综上所述,为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保障农村土地流转的交易稳定及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定涉诉林地应为转让,XX村村委会将涉诉林地发包给马某己承包的行为合法有效,即XX村村委会、马某己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公林合字0436的《恩施市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书》内容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故对马某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马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马某乙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马某乙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恩施市信访局来访登记表,证明目的:马某乙在该登记表的诉求反映其从2009年起开始信访,要求解决问题。亦证明一审判决认为马某乙从2014年才为案涉山林主张权利错误。证据二、集体林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承包合同、2015年10月26日马某甲与马某乙签订的协议书、马某乙于2014年7月29日书写的申请书、XX村村委会2014年8月1日出具的公示证明,证明目的:XX村村委会承认案涉林地登记错误,准备将此错误纠正。承包合同和审批表证明XX村村委会已经将案涉林地发包给马某乙,存在“一地多发包”情形,间接证明了二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案涉林地的承包合同无效。被上诉人XX村村委会、马某己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二审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马某乙提交的上述证据,XX村村委会认为应当在一审提交,两组证据均未提交原件供核对,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有异议,且达不到证明目的。马某己认为马某乙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均为复印件,无原件核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均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查,马某乙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且无法核实真实性,达不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简介】 黄典,男,法学学士,现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42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