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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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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西区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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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被告人多次盗窃他人财产,羁押后愿意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争取缓刑

发布者:杨朕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6日 20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该被告人于2021年1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1〕37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26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3日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魏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至2020年12 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在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家诚里 11号楼、15号楼、12号楼附近自行车车棚内,盗窃被害单位天 津市兴晟全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在该小区的监控设备录像机、硬盘、摄像头、电源线、鼠标等物品。2020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在天津西青区张家窝 镇家兴里19号楼、4号楼、12号楼附近自行车车棚内,盗窃被害 单位天津市兴晟全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在该小区的监控设备录像机、硬盘、摄像头、电源线、鼠标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 格共计人民币452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 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 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认可公诉机关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扣押在案的OPPO牌手机一部系被告人陈某某日常使用物品。被害单位天津市兴晟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陈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观看记录,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谅解书、悔过书、 收据,电子证据检验报告,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人赵某某、江某某、孙某某、潘某某证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扣押在案手机予以发还被告人陈某某的处置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 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 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杨朕律师,现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劳动纠纷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西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6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