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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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西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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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强奸未成年

发布者:杨朕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8日 4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某某,男,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学生, 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天津市宝坻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2年6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 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张某泽(被告人张某某之父),男,1982年6月7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辩护人闫景宇,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天津市宁河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学生,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天津市宁河区。

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2年6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指 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王某民(被告人王某某之父),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

法定代理人马某会(被告人王某某之母),女,1974年10月 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

辩护人杨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未刑诉[202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 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 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泽,辩护人闫景宇;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法定 代理人王某民、马某会,辩护人杨朕;被害人董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董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 、猥亵儿童、强奸的事实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王某某(女,2009年3月5日出生)未满14周岁,仍在宝坻区牛家牌镇护路辛庄村张某某家中、宝坻区牛家牌镇高四台村王某某家中,多次亲吻王某某,抠摸王某某胸部、阴部进行猥亵。

2022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王某某未满14周岁,仍在宝坻区牛家牌镇护路辛庄村张某某家中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2022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董某某(女,2009年1月24日出生)未满14周岁,仍将董某某介绍给被告人王某某,并让王某某在宝坻区牛家牌镇护路辛庄村张某某家中与董某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某为其提供避孕套。2022年6月15日晚、6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董某某未满14周岁,仍在张某某家中多次与董某某发生性关系。2022年6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王某某未满14周岁,仍在宝坻区牛家牌镇护路辛庄村张某某家中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2022年6月1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后,明知董某某未满14周岁,仍在宝坻区牛家牌镇护路辛庄村张某某家中,轮流与董某某发生性关系。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图、出生医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证人董某1、汪某发、王某鑫、李某、刘某、张某旺、张某泽、张某武、罗某芬、马某会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董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手机视频及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二、聚众斗殴的事实

2022年6月19日8时许,孙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与董某烨(另案处理)发生口角,二人约定在宝坻区牛家牌镇中学门口斗殴,后孙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另案处理),董某 烨纠集吴某、邢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双方在宝坻区牛家牌镇中学门口打架斗殴。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伤情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孙某某、齐某某、董某烨、吴某、邢某某、杨某某、 王某某、杨海云、刘建新、李玉民、孙步俊、周家兴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监控录像及讯问

录像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三、其他事实

2022年7月27日,张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就上述事实及全案,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说 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人员基本信息表,四网查询说 明及无犯罪科证明,在校证明、学生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追究 张某某刑事责任,以强奸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张某某、王 学锐系共同犯罪;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张某某犯 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立功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 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以犯强奸罪,判处有 期徒刑五年至七年;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 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王某某 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

被害人董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较轻,请求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张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立功情节并自愿认罪认 罚;张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现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张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提出王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其法 律意识淡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并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主观恶性小;其已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并表示深感悔恨且愿意对被害人予以补偿,建议法庭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以转发被告人王某某与董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为由,威胁董某某与二被告人轮流发生性关系,王某某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寻求刺激,多次对王某某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张某某为发泄性欲,明知王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伙同王某某采用威胁手段强行轮流与董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某在他人的纠集下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王某某为发泄性欲,明知董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仍多次与董某某发生性关系,伙同张某某采用威胁手段强行轮流与董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主动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未成年人犯罪、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 纳,但王某某辩护人提出建议判处王某某五年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对张某某猥亵儿童、强奸犯罪减轻处罚,对其聚众斗殴犯罪从轻处罚;对王某某强奸 犯罪减轻处罚。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二 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9年7月25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折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期9日,即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8年10月16日止。)


杨朕律师,现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劳动纠纷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西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6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