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朕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7日 3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王X,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2021年2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天津XX律师。
被告人丁X,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沈阳市皇姑区。2005年3月2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判 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21年2月10日因涉嫌 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被告人金X,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2021年4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X,北京XX律师。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一部刑诉[2021]180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丁X、金X犯非法拘禁罪,于2021 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叶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丁X、被告人金X及其辩护人杨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10月22日间, 被告人金X、丁X、王X受张XX、孟XX(均已判决)指使, 伙同黄XX、邵XX(均已判决)等人为索取债务,在本市河东 区六纬路万隆中XX被害人张XX2的住处,采取轮流看管、贴身跟随等方式,非法剥夺张XX2人身自由,并多次对张XX2进行殴打。
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2月7日将被告人王X、丁X抓获归案。被告人金X于2021年4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张XX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马XX、张XX、李XX、朱XX、吴XX、孙某某证言,证人孟XX、黄XX、邵XX、辛X、 宗XX、褚某某、刘XX、张XX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接警单,举报材料,接受证 据清单及相关书证,民事裁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同案犯庭审笔录,金X书写的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材料,同案犯处理材料,谅解材料,在逃人员信息等 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丁X、金X伙同他人为索 取债务非法拘禁且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 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X刑罚执行完毕 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 人金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X、丁X、金X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X、丁X、金X及各辩护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王X的辩护人提出王X当庭认罪,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 见。金X的辩护人提出金X具有自首、坦白、从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请求对金X适应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10月22 日间, 被告人金X、丁X、王X受张XX、孟XX(均已判决)指使, 伙同黄XX、邵XX(均已判决)等人为索取债务,在本市河东 区六纬路万隆中XX被害人张XX2的住处,采取 轮流看管、贴身跟随等方式,非法剥夺张XX2人身自由,并多次对张XX2进行殴打。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2月7 日将被告人王X、丁X抓获归案。被告人金X于2021年4月1 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害人张XX2提交书面意见,对金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XX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因为温X向马XX借款,其提供担保,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2016年9月一个自称送快件的人给其打的电话将其骗到河东区XX楼下,十几个人将其围住,其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 将其与这些人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里住到了九天,因为有判 决书,派出所说解决不了经济纠纷,对方架着其回家,让其还 300万人民币,拿不出钱就要腾房,对方在其家里待着不走, 37天没有离开其家,直到其妹妹借钱还给他们300万人民币才 离开。其睡觉的时候,有人和其一起睡觉,出门的时候有人跟 着,限制其人身自由、殴打、辱骂,其干什么都有人跟着,其 出门只有借钱可以出去。马XX去其家三四次,还有小X、邵XX、大X,老X、金X等人也去过其家,他们对其踢一脚、 打一拳,除了马XX讨债人员基本每个人都打过其。丁X、王XX挤在其床上,不让其睡觉,打其头,尤其丁X抽冷子就踹其一脚,金X没打其,也没怎么威胁其。
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孟XX(小X)、黄XX、是对 其非法拘禁的人,张XX是对其语言威胁、推操、非法拘禁其的组织者之一,王X、丁X是对其殴打、恐吓、威胁、辱骂、折磨的人,金X(金X)是对其跟随,没有打骂等行为的人。
2、 证人马XX证言,证实温XX通过张XX2找其借过 钱,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张XX2用他那一套房子做的担 保。二00几年的时候张XX2说着急用钱要把房子卖给其,定 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如果不还钱就把房子过户给其,其借给 张XX260 万元之后,张XX2让其把钱给温XX。后来温XX 跑了,其和张XX2就闹僵了,其与张XX2一直打官司,直到 2014年左右接的终审判决,判张XX2还三百多万元。张XX2不 执行,其没有办法,在出租车上看到清欠的广告,就给清欠公 司打电话,让清欠公司去要债。其律师和清欠公司姓张的男子谈的业务。二十多天后姓张的打电话说在河东区万隆中XX找到张XX2,问其怎么弄这事,其对姓张的说不能对张XX2乱 来,不能违法,违法就不用他们要钱了,姓张的说他知道了。 之后就到大王庄派出所了,过来两三天姓张的给其打电话说张XX先还点钱。其把卡号告诉姓张的之后给打了80万,后来 张XX2的父亲和妹妹给其打电话,商量还钱的事。其到万隆中XX签了一份还清欠款协议,当天张XX2就把钱还给其,其 与清欠公司的人就都离开。清欠的人其就记得有姓张的和XX。
3、 证人孟XX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小名叫小X,2016年叫张XX的找张XX2要钱,姓张的让其帮忙,他把马XX的电话给其,其和马XX联系,在万隆大厦二十多层见的 面。马XX说张XX2欠他的钱,给其看了判决,让其帮忙去找 张XX2,把钱要回来。其和大X、姓张公司的邵XX、金X一 起到万隆中XX下面,其给张XX2打电话说有快递,后来张XX开车来了,见面后就让张XX2还马XX的钱,后来张XX2 就报警了,之后就一起到了大王庄派出所,派出所说是经济纠 纷,马XX也来派出所与张XX2谈还钱的事情,没谈拢,马XX就走了,在派出所呆了大概三四天。后来张XX2说要回家,大X还有XX他们和张XX2一起到了万隆中XX张XX2的家 里。张XX2的亲戚朋友也在陪着他谈还钱的事。期间张XX2说 去北京办事,其陪着张XX2一起去的北京,在他家里待了大概 一个多月左右,期间张XX2也出去,出去的时候,就要求其们 陪着他,张XX2把钱还给了马XX, 一伙人就离开了。算上其 和大X一共有三四个人陪着他,其没有打骂、威胁。辨认笔录,证实孟XX辨认出邵XX是参与非法拘禁张国
正的人。
4、 证人张XX证言,证实其曾在出租车贴过替人讨债的广告,马XX给其打电话,然后面谈让其给找张XX2要钱,给 其看了法院判决书。马XX说可以吓唬吓唬他,让他害怕,但 是不要违法,别打他,其同意了。其给孟XX打电话,让孟XX带人去找张XX2要钱,然后又打电话告诉秃秃,让他和孟XX一起办这件事。孟XX带了四五个人去,其中有大X、老 四,秃秃带了叫金X的人。2016年9月的一天,孟XX给其打 电话说在河东区XX找到了张XX2,张XX2不还钱还报警了,其就对孟XX说就在派出所解决,后来其告诉马XX了,过两三天孟XX说张XX2想还钱,其就到大王庄派出所对过和 张XX2谈还钱的事。张XX2同意先还一部分,之后其就走了。 后来孟XX告诉其张XX2当天应该是还了20万。后来他们和 张XX2一起到了河东区XX,期间其去过一两次,问张XX什么时候还钱。过了很长时间张XX2才把钱还清,孟XX他 们才离开万隆大厦。其告诉孟XX他们别打他,别违法,别让他跑了,自己掌握分寸。
5、 证人黄XX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小X(孟XX)让 其一起帮一个叫马XX的人找张XX2要欠款,小X带其和几个 不认识的人到万隆中XX,谈要钱的事,后来马XX就走了,之后小X给张XX2打电话说有快递,把张XX2骗出来了,见到张XX2之后就让他还马XX欠款,张XX2就打电话报警, 一起到了大王庄派出所,派出所说是经济纠纷,让协商解决。 一伙人就轮流陪着张XX2,在派出所待了十几天,张XX2要回 家,其们就和张XX2一起回到了万隆中XX张XX2的房子 里,在那里继续陪着他,让他还钱,出去就跟着他。待了一个 多月左右,张XX2还了一部分钱,其们就离开了。陪着张XX2 有XX、小X、金X、秃秃、老四。马XX骂过张XX2,和张XX2没有肢体冲突。
辨认笔录,证实其认出马XX是雇佣、指使其及金X等人 对张XX2实施非法拘禁的人。
6、证人邵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孟XX外号天 宝,其外号XX。2016年夏天,孟XX让其帮马XX找张XX2 要欠款给开其不是一直陪着张XX2,有时开车和孟XX一起去万隆大厦张XX2家里发现还有其他人陪着张XX2, 有马XX雇的人,也有张XX2的人,他们谈还钱的事,张XX2 说出去凑钱,孟XX就让其跟着张XX2,大概一个月左右,张XX基本把钱还完了,其回老家了。陪着张XX2的有金X、老 四、大X、孟XX和其,其他人记不清了。
辨认笔录,证实其认出马XX是雇佣、指使其及金X等人 对张XX2实施非法拘禁的人。
7、 证人李XX证言,证实张XX2是其前夫,温XX通过 张XX2认识马XX,温XX找马XX借钱张XX2担保的,后来 找不到温XX,张XX2和马XX一直打官司,判决后马XX就 找一帮人找张XX2还钱,其在派出所值班室陪着张XX2三天, 看到马XX找了五六个男的找张XX2要钱,这几个人不让张XX出去,不让他睡觉,上厕所也跟着,在派出所门口有推操张XX的行为,在万隆大厦其不在场,听张XX2说过在那拘禁和被打的情况。
8、 证人辛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张XX2是朋友,2016年9月张XX2给其打电话说有一个人冒充快递骗张XX2下 楼,后来张XX2被一帮人围住了,张XX2报警以后到派出所里,那些人一直在张XX2身边,张XX2让其到大王庄派出所。
其到派出所后看到五个男的围在张XX2身边,其一直在张XX2 旁边陪着。那些人晚上不让张XX2睡觉,上厕所也陪着张XX2去。在派出所外面的时候, 一个叫小X的对张XX2说,他是马XX的表弟,帮他表哥要钱,张XX2必须把钱给马XX,只要 不还钱就一直跟着,他们有的是时间。马XX到派出所来过两 次以上,马XX和张XX2没有谈好还起了语言争执。在派出所 待了十来天,在派出所门口的时候,在对过的饭馆,他们逼着 张XX2写了一份让他们进入万隆大厦1601房屋的协议。在逼 迫折磨之下,张XX2把协议签了,钥匙给了小X,之后他们就 带着其与张XX2一起到了万隆大厦1601房间,在房间里他们 让张XX2继续筹钱,晚上有人在门口堵着,怕张XX2跑了,如 果张XX2出去,他们就派人跟着, 一直又呆了三十多天,直到 张XX2妹妹把钱还了,他们才走。在万隆大厦期间,张XX2说 在其出去买饭或者去厕所时有人打他脸和推操他,其在的时候 看到对方不让张XX2好好休息,嘴里不干净、推揉。在万隆大 厦对方有七个男的,马XX找来的人有小X、大X、大臣、老 五、金X。在派出所期间,丁X、王X、金X都听从小X和马XX的指令,以恐吓威胁方式向张XX2要账,他们三个人在派 出所期间倒班看着张XX2,对张XX2说老实点别嘚瑟。张XX2 睡觉的时候就拨拉醒不让他睡觉,看他不顺眼了,就对他推一 下、撩一下。他们三个人在万隆大厦也基本上每天都在,也是 听从小X和马XX的指令,让张XX2想办法还钱。张XX2睡觉 的时候,丁X、王X、金X倒班贴着张XX2,在张XX2旁边 睡,他们在张XX2家门口摆了一张床,三个人倒班,轮流在门口睡觉,怕张XX2跑了。
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孟XX(小X)是对张XX2非法 拘禁语言威胁的人。马XX是雇佣社会人员对张XX2实施非法 拘禁的人。邵XX、丁X、黄XX、王X是参与非法拘禁张XX2的人。
9、证人宗XX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份左右,其找张XX2有事,张XX2开车过来,下车后其看到车里还 有人,其中一个人的胳膊露在窗户外面,身上有文身,其问是 什么人,张XX2说因为房子的事他们天天跟着,也没多说就走了。过了几天其给张XX2打电话,张XX2说在派出所了,其就 开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看到张XX2车里坐着四个人身上都纹 着龙,派出所里还坐着两个人,小X坐在派出所的椅子上也不 说话,张XX2告诉他说小X是这帮人的头,其问问情况就走 了。马XX雇佣的讨债人员押着张XX2去的万隆大厦,有小 宝、张XX、邵XX、大X,当时其陪着张XX2一起去的万隆 大厦。小X和其他人员都听张XX的。过了十几天其又给张XX打电话,张XX2说那些人还跟着他,其开车到万隆大厦,看 到有人在张XX2的家里呆着,辛玺也在,屋里的人们问其是干 什么的,其说是张XX2的哥哥,其离开的时候小X进门。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马XX是雇佣社会人员对张XX2 实施非法拘禁的人。邵XX、张XX、丁X、黄XX、王X是 参与非法拘禁张XX2的人。
10、 证人褚惠程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张XX2在派出所期 间被马XX找的七八名男子轮流看着的情况,与辛玺证实情况 基本一致。并证实丁X、王X、金X在张XX2家里待了好多 天,每天限制张XX2自由,不让他睡觉,对张XX2有打骂行为。
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马XX是雇佣社会人员对张XX2实施非法拘禁的人;邵XX、张XX、丁X、黄XX、王X、金X是参与非法拘禁张XX2的人;王X在派出所和万隆大厦都 出现过,对张XX2辱骂殴打限制自由;丁X对张XX2辱骂恐 吓,称不还钱就弄死张XX2,对张XX2殴打、限制自由,不让张XX2睡觉。金X在派出所和万隆大厦出现过。
11、 证人刘XX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张XX2给其打电话说他在派出所,有人堵着不让走,其到派出所问了情况,是借
钱作担保的事,过了几天张XX2回到万隆大厦的家里,其常去他家,每次看到都有两三个人在他屋里待着, 一看就是社会
人,有的身上还有纹身。丁X、王X、金X在张XX2家里待了好多天。丁X、王X等人每天限制张XX2自由,不让他出门,
用脚踹、用手扒拉张XX2,逼张XX2还钱。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张XX、王X是参与非法拘禁张XX2的人。
12、 证人朱XX、吴XX证言,均证实张XX2在派出所和万隆大厦家中遭到拘禁、辱骂的情况。
13、 证人张XX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其哥哥张XX2被小X等人逼着还债,小X通过电话让其十天内把300万给马XX,要不然就把其哥哥弄死,让其家破人亡,小X说受马XX雇佣。其回国后到万隆大厦张XX2家,看到有七八个人,小X让还钱,其提出让张XX2跟其回家,对方说不还钱不让张XX2走,其想单独和张XX2说几句话,对方也不允许,大约六七个人围着张XX2,用手推张XX2,有一个人打了张XX2的脸。对方有小X、老X、邵什么成,还有个叫XX的。最后其通过房屋抵押贷款,从赵X那里借240万元,把有240万元的银行卡给了张XX2。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邵XX、孟XX是殴打张XX2的人。
14、 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其代理马XX与张XX2的民事案件,最终判决张XX2给马XX300多万元。因为执行不畅,马XX想找催债公司向张XX2催款,其劝他不要找催债公司要依靠法院执行,后来马XX找催债公司的人,其告诉他们催债要合法,不能搞非法拘禁、打骂等违法行为,否则会被治安 拘留或承担刑事责任。
15、 照片,证实孟XX、王X等人在派出所、张XX2家中、以及汽车上看管、跟随、羞辱张XX2的情况。
16、 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张XX2向马XX还款情况。
17、 接警单,举报材料,证实2016年9月3日公安机关 接匿名报警称有要债的不让走,2019年4月张XX2向扫黑除恶督导组举报马XX。
18、 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书证,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证实张XX2提供相关材料表明本案的起因。
19、 情况说明,同案犯庭审笔录,证实同伙孟XX、张XX、邵XX、黄XX庭审情况。
20、金X书写说明,证实金X自首以及交代其及同伙的犯 罪过程。
21、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2016年4月16日,接中央扫黑除恶第二督导组受理的举报线 索,于2015年4月18日受理为刑事案件。4月19日立案侦 查,2021年1月28日在福州市经王X抓获归案。2021年2月 7日,沈阳市公安机关将丁X抓获归案。2011年4月1日金X 投案自首。
22、 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丁X前科及释放情况。
23、 户籍材料,证实涉案人员身份。
24、 同案犯处理材料,证实张XX等人已被判刑。
25、 谅解材料,证实被害人张XX2对被告人金X表示谅解,请求法庭不追究金X的刑事责任。上述证据调取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庭审中,被告人王X、丁X、金X及各辩护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王X的辩护人关于王X当庭认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金X的辩护人提出金X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予以采纳,其关于从犯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金X虽然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但其积极参与具体的拘禁行为,属于犯罪的直接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不属于次要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本案拘禁时间长,且同伙对被害人殴打、辱骂,金X也未制止,不宜适用缓刑,但金X没有实施殴打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量刑时从轻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丁X、金X无视国家法律,伙同 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且殴打他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 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不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系受他人指使以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 量刑时分别考虑。被告人丁X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 人金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签署了认罪 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王X、丁X当庭表示认罪,并 如实供述主要事实,量刑时从轻考虑。综上。对被告人王X、 丁X、金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 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王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3 年5月27日止)
二、被告人丁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 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3 年6月6日止)
三 、被告人金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