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朕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1日 8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辩护要点:
本案犯罪嫌疑人因冲动与他人发生冲突并致受害人轻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介入本案后,经过阅卷发现本案证据充分,犯罪事实清楚。为帮助犯罪嫌疑人争取不予起诉,辩护律师向公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为:1、受害人在本起冲突中存在严重的过错,依法应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罚。2、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意不大。3、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4、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5、犯罪嫌疑人系刚毕业大学生,有犯罪记录会影响其就业。以上观点被公诉机关采纳,经听证会后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决定,于 2021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17时许,在天津市宁河区某学院门前,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陪同同事李某某取快递过程中,刘某某与快递员刘某因取快递问题发生争执,后刘某某、刘某二人互相殴打对方,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刘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侧上颌骨额图骨折、头部多发软组织挫伤、双眼挫伤、眼睑挫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刘某某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2021年3月24日,刘某某赔偿了刘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谆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罢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