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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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西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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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经理职务侵占,仓库管理员是否存在违纪失职承担责任?(二审)

发布者:杨朕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7日 31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杨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BD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承担因其严重违纪失职造成的损失543000元;2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承担因其严重违纪失职造成的损失543000元。

李某辩称,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一审经过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从事操作岗位。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处大客户经理苏某让前来购车的19名客户将购车款打入其个人账户,共计侵占19辆购车款2172000元,后苏某将侵占的购车款用于在赌博网站上赌博挥霍的事实,并据此判决苏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退赔原告2172000元现该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就拖欠工资、支付防暑降温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事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期间,原告提出反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因严重违纪失职造成损失543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反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

BD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严重违约失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4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对苏某职务侵占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所造成的损失2172000元系由苏某犯职务侵占造成的,且苏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刑事判决认定,并认定了苏某系承担退赔责任的主体,现原告亦未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亦系该事件的责任主体,故原告依据苏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BD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BD公司负担。

(二)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刑事判决认定,并认定了苏某系承担退赔责任的主体,上诉人以苏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BD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BD公司负担

杨朕律师,现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劳动纠纷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西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6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