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朕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3日 37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杨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一审宣判后,村委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村委会的保洁人员烧荒引起火灾,原审法院仅凭法庭手抄且无消防部门签字盖章的证据确认村委会保洁人员因焚烧垃圾引燃被上诉人的集装箱的事实,证据不足且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2、财产损失无证据且不确定。被上诉人不能证实其财产价值,亦无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消防部门并非国家法定鉴定部门,其对财产损失的核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消防部门核定财产损失时,仅有被上诉人单方陈述,并无村委会或第三方在场,亦未提供相关票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一审经过
原审法院查明,一临建房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临建房外荒草引燃临建房内着火,造成该临建房内部分物品不同程度被烧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66449元。。被告张某等8人为被告村委员会雇佣的村保洁人员,被告张某为被告村委会委员。被烧临建房未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原告孙某租用案外人王某所建的临建房在此经营照片装裱工作。原告认为该火灾系被告烧荒引起,该火灾造成原告承租的临建房内物品损坏及营业损失。
原告原审诉讼请求:1、九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66449元、营业损失30000元,共计9644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张某等8人作为被告村委会工作人员,其在接受消防部门所做询问笔录中陈述事发时其在场并看到村大队安排的6、7个人因烧荒引燃原告承租的临建房,虽其在庭审及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对该笔录内容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其前述内容,故应对其在消防部门陈述事实予以认定。关于消防部门所做的火灾认定及损失认定,因其属于权力机关出具的文书,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其能够作为定案依据。依据被告张某等8人在消防部门所做笔录及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能够认定此次火灾是因被告张某等8人在清洁卫生时,因焚烧垃圾引燃荒草所致,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张某等8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等8人事发时在履行工作任务,故在其工作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承租的案外人的临建房并无相关审批手续,且未设置必要的防火措施,故对火灾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村委会承担80%的责任为宜,原告的合理损失为66449元,被告村委会应承担53159.2元。关于原告主张营业损失30000元,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村委员会赔偿原告孙某财产损失53159.2元。
2、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2元,由原告承担292.4元,被告村委员会承担1169.6元。
(二)二审经过
被上诉人孙某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邵某等、张某等8人述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的焦点为:火灾事故的责任及火灾损失的数额确定。上诉人主张八原审被告并未烧荒,进而引起火灾,但从消防部门的相关笔录中原审被告张某等8人明确有人在涉案的集装箱后烧荒,并确认由村里安排人员烧荒,虽然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张某等8人对该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及内容均有异议,但上述材料系原审法院自消防部门摘抄,且消防支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起火原因为:集装箱外荒草引燃集装箱内着火。该火灾事故认定书与原审法院调取的笔录内容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据此认定八原审被告烧荒行为引发火灾,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主张火灾损失数额不清一节,消防支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66449元,上诉人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消防部门认定的损失有误,故本院对上诉人此项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2元,由上诉人村委员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