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元琛辉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1日 5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被告系合伙兼朋友关系,被告因合伙外的事宜向原告陆续借款68万元,并书写借条。
2、该案中因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双方之间因业务往来,转账较多,无法正确区分哪些为借款,哪些为业务往来,因此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佐证借贷关系,以及已履行完出借借款的义务。
3、在借款中注意留存相应证据,转账中尽量在附言中写明借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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