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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路顺汽车租赁服务部与王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元琛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5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认为,唐山市XX、唐山市路北区路畅汽车租赁服务部、唐山市路北区路顺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王XX签订的汽车租赁提车清单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租赁合同关系。被告王XX作为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偿付义务。唐山市XX、唐山市路北区路畅汽车租赁服务部、将自己所有的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原告唐山市路北区路顺汽车租赁服务部取得相关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XX给付车辆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的交通违章罚款,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路北区路顺汽车租赁服务部汽车租赁费907982元;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路北区路顺汽车租赁服务部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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