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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XX公司与万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元琛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3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中XX公司向王XX支付保险赔偿金后能否向被告万XX主张代位求偿及其诉请数额应否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万XX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石马线东陵XX与王XX停在路边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XX车辆损坏,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万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结合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被告万XX应对王XX的车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王XX所有车辆在原告中XX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原告向王XX支付保险理赔款后,依法取得了对被告万XX的代位求偿权。被告万XX虽对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诉请的保险赔偿金数额问题,依据原告提交的《损失情况简易确认书》及费用清单确定车辆损失扣减残值后为12400元,被告虽对数额提出异议,辩称碰撞发生在左后方,损失没那么大,但未向本院指出哪些零部件为不应更换、维修的零部件,也未对不认可定损的主张进行举证。因此,本院对×××小型轿车扣减残值后定损金额12400元予以认可。原告向×××小型轿车所有人王XX支付12860元保险赔偿款,未就超出部分举证说明,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XX公司赔偿款12400元。
二、驳回原告中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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