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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田XX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元琛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3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认为,原、被告作为马XX的直系亲属,对其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取得的保险理赔款应当依法分割。前述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相关费用中由原告韩XX先行支付的款项应当归其所有,包括医疗费265.8元;化验费400元、酒精检验费1000元的30%计420元;丧葬费23119.5元的30%计6935.85元;公估费2300元、拖车费560元、车辆性能检验费800元的95%计347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4986.67元的30%计16496元系韩XX单独享有。以上共计27585.65元,其余赔偿款项327462.37元应当由原、被告平均分配。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拆解费、货物倒运费归其所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维修费用情况;前述判决亦未认定并支持拆解费、货物倒运费,本案诉争理赔款中并不包含上述费用,因此对其相关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分得70%,因被告田XX身患多种疾病且属于困难救助对象,明显缺乏其他生活来源,双方平均分配理赔款较为公平合理,故对其相关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主张事故车辆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明显与事实不符,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XX公司赔付马XX死亡事故理赔款355048.02元,由原告韩XX分得191316.84元,由被告田XX分得163731.18元。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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