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未授权肖XX代理签署《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事后也没有追认,该协议未生效。肖XX作为伤者孙XX的丈夫代其处理交通事故事宜、签署《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合乎情理且葛XX在(2015)北民初字第5128号民事案件中提交该协议,孙XX对协议内容已知晓,当时其未提出异议,现上诉人孙XX主张因肖XX无代理权限该协议不生效有悖诚信。上诉人主张该协议系受胁迫所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孙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