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沛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3日 11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描述:
2020年1月1日起,刘某与ABC公司签订《经销商协议》,授权刘某在居然之家以直营方式进行建材产品销售,销售模式采用:客户支付货款至居然之家,后居然之家入账按月与ABC公司对账,双方确认无误后居然之家扣除店铺租金等各类费用将货款支付ABC公司,待ABC公司收到货款后按比例支付刘某经销商返点。如履约过程中未向客户交付货物,客户可申请退还,居然之家先行赔付后向ABC公司追偿。
双方合作期间刘某经营状况良好,经营资金充足。但至2021年7-8月期间,因居然之家对于商户租赁商铺位置调整,强行要求刘某搬离原地址,而ABC公司按照公司统一要求需要刘某支付新店面装修的全部费用,加之正处于疫情期间,造成刘某运营成本增加,经考量双方决定终止合作。但因期间存在大量客户订单无法继续履约以及刘某欠付当年数月店铺租金,居然之家先行赔付未履约客户订单及店铺租金后,相应扣款便由ABC公司承担。后ABC公司向刘某追偿,但因此役造成刘某资金链断裂,无能力支付,经双方2012年8月24日协商对账刘某认可共计欠付ABC公司30余万元。此后ABC公司通过民事诉讼等各种途径催要未果,便以诈骗罪向十八里店派出所提出控告,侦查机关以诈骗罪于2023年9月26日对刘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
经本律师多次会见刘某了解案情,梳理证据材料形成无罪辩护文书后,与侦察机关、检察机关沟通,最终无罪辩护意见得到认可。2023年11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
案件争议焦点:
合同诈骗罪应从哪些角度进行无罪辩护?
案例点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合同诈骗罪呈逐年上升高发态势,其形式层出不穷,司法认定十分复杂。最高院和最高检多次出台指导性意见,强调划清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本案系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典型案例,下文对于辩护观点作出简要归纳:
辩护要点一:是否具备主观非法占有目的:
核心:是否投入人力、财力履行合同,是否为履行合同付出实质性努力
1.考察因素:
(1)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2)签订和履行合同中有无欺骗行为
(3)签订合同后有无履约实际行动
(4)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履行担保
(5)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6)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2.判断因素:
(1)客观上是否具备偿债能力,通常要看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期间,是否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2)主观上不具有还款意愿,通常要看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期间,有没有实际履行之意思
辩护要点二:客观是否具备诈骗行为:
核心:合同的根本目的能否实现。
搜集证据:
(1)主体资格是否虚假、冒用
(2)担保是否真实
(3)实际履行能力:对比合同约定内容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4)签订合同时双方的邮件往来、会议记录等
(5)是否存在客观因素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经营状况、资金往来,遭受到资金链断裂,不可抗力
具体到本案:辩护人认为本案仅为单纯的民事合同纠纷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刘某为履行合同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等实质性行动,其在签订合同及后续履约过程中主观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亦无欺骗行为。其次、刘某与涉案客户签订合同之初,合同根本目的可以实现,仅因受租赁合同到期,为继续运营需要自行承担新店铺装修成本,进而增加运营成本而遭受到资金链断裂所致,其客观上并无诈骗行为。因此,应认定刘某不构成诈骗罪。
律师建议:
合同诈骗罪实务认定主要集中在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上进行判断,而此种主观故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需结合个案特殊情况逐一分析,需要辩护律师从生产经营情况、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进行把握,梳理出针对个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思路,从而实现无罪辩护的预期效果。
由于刑事辩护涉及法律法规较为分散,司法实践运用中专业性较强,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