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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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究竟如何认定?

发布者:王沛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9日 3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描述:

2019111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常X与宋X(系常X配偶)共同偿还朱某、高X借款XXX元,并以XXX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给付朱某、高X201782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上诉人常X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知悉涉案借款,更没有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以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为宋X投资买房所用,未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故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上诉人虽未在借条中签字,也辩称自己并不知晓借款事实。但依据庭审中的陈述“确认高X等人专程从广州赶到北京,一直在宋X和常X家中居住,出具借条时,常X也在家中”且通过宋X在一审中反复强调高X等在其家中情绪激动,常X在此种情况下不可能不知晓高X等人的来意。加之二审中被上诉人列举新证据证明常X曾通过自身银行卡曾转账给高X5万元的事实,法院推定其不可能不知道给高X该笔5万元的原因。因此推定上诉人对借款事实知情,且通过后续履行还款义务追认此笔债务。

另针对涉案借款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问题?二审法院虽对于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房产事宜予以纠正。但无奈于上诉人以实际收款变相对涉案借款事后追认,不论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债权人是否需要举证证明问题,二审法院便不再予以判定。

律师建议:

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国司法实践中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判定:

1、夫妻有无共同负债的合意。此合意包括夫妻共同签署借条、欠条、对账单,也包括夫妻一方事后通过签署上述文件或实际收取款项行为的追认。如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夫妻有共同负债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夫妻没有负债的合意,但在债务发生后,实际用于夫妻共同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即夫妻双方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此时如果夫妻一方主张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债权人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

综上,律师建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一方负债属个人债务,另一方切勿不要随意签订任何书面文件,更不要收取借款。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量提前签订夫妻婚内债务分割协议,避免日后卷入不必要的诉讼中。

王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市律师协会会员,曾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任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