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沛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2日 14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描述:
孙某于2021年6月28日入职ABC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6000元/月。2021年11月29日,孙某以“公司存在多次变相克扣2021年8月至11月工资、未支付加班费工资”为由主动离职,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至此,孙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200元/月。2021年12月5日孙某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请仲裁,诉请“工资差额、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工资等赔偿”。
案件结果:
2022年2月11日,经审理,仲裁委认定:劳动者有权获得工资差额、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工资等赔偿,全部支持劳动者仲裁申请。
案件争议焦点:
劳动者主动离职,为何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加班工资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虽为劳动者单方提出的离职申请,但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二)至规定,最终仲裁委支付劳动者仲裁请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建议:
很多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主动离职,公司不用赔付任何费用。但殊不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有规定。即如果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存在第38条所述六种情形之一,而被迫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律师建议劳动者不应盲目提出离职申请,即便离职也应在用人单位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下提出,以获取经济补偿。由于劳动仲裁涉及法律法规较为分散,司法实践运用中专业性较强,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本律师团队专业代理各类劳动纠纷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详情可致电18610814766免费解答各类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