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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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离职公司应当赔偿或补偿吗?

发布者:王沛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2日 14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描述:

孙某于2021628日入职ABC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6000/月。20211129日,孙某以“公司存在多次变相克扣20218月至11月工资、未支付加班费工资”为由主动离职,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公司于20211130日解除劳动合同。至此,孙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200/月。2021125日孙某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请仲裁,诉请“工资差额、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工资等赔偿”。

案件结果:

2022211日,经审理,仲裁委认定:劳动者有权获得工资差额、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工资等赔偿,全部支持劳动者仲裁申请。

案件争议焦点:

劳动者主动离职,为何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加班工资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虽为劳动者单方提出的离职申请,但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二)至规定,最终仲裁委支付劳动者仲裁请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建议:

很多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主动离职,公司不用赔付任何费用。但殊不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有规定。即如果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存在第38条所述六种情形之一,而被迫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律师建议劳动者不应盲目提出离职申请,即便离职也应在用人单位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下提出,以获取经济补偿。由于劳动仲裁涉及法律法规较为分散,司法实践运用中专业性较强,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本律师团队专业代理各类劳动纠纷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详情可致电18610814766免费解答各类法律问题。


王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市律师协会会员,曾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任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