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沛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1日 9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方签字确认的收货单能否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
案情描述:
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ABC公司长期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并以口头方式订立《购销合同》,合同订立后,双方按照约定各自履行义务,但自2018年7月8日起被告开始出现延付货款情形,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971100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以帐户无足够现金为由拖延支付。
案件结果:
1.北京AB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货款971100元;
2.北京AB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利息(以971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案例点评:
本案中,本律师代理原告进行诉讼,通过与原告多次沟通案情均未能搜集到任何有利证据,原告仅能提供被告公司中相应业务员向其出具的收货单,该收货单既无被告公司盖章,也无公司授权个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因此本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对于证据搜集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在律师指导下,原告逐步搜集到其与收货单中签字人员的通话录音,进一步明确被叫人员身份信息及案发情况,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收货人员又明确认可欠款金额。加之通过律师大量检索案例,发现被告类似诉讼中,其他法院业已明确收货人与被告之间的职务关系。
进而本律师顺藤摸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之规定,成功攻破了本案难点,并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
判决书送达后,委托人对于本律师代理工作非常满意,认为本案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了定纷止争的目的,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律师建议:
第一,收货单的作用在于记录发送实际收货情况而非证明买卖合同存在的凭证,实践中,收货单位或者收货人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情况普遍存在。所以一般在收货单上签字的人不能直接认定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此时便需要搜集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第二,根据正常交易习惯,收货单三联一般由发货方提供并填写,发货方保留存根联,保管员存留保管联,收货人持收据联。实践中,在法院庭审调查中应将实际情况如实陈述,即收货单是由谁填写、交谁保管、是否留有存根等,若当事人说法前后不一,很难让法院认定与正常交易习惯相符。
综上本律师认为,收货单系交货凭证是买卖合同成立的间接证据,仅能证明货物交付的事实,并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若要证明买卖合同成立,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因此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各类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