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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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是否需要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王沛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1日 6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电动三轮车是否需要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描述:

2019311日,在北京市XX路段,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二车相撞发生事故,造成张某、孙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支队XX中队认定,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张某经北京市XX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股骨干骨折,牙体缺损,口唇皮肤挫裂伤缝合术后,左下肢皮肤挫裂伤缝合术后,左足拇指皮肤裂伤。于2019312日至323日入院治疗11天。孙某驾驶的车辆无保险。张某认为自身身体受到损害,故起诉要求孙某赔偿相应损失。

案件结果:

1、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0350.08元;

2、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涉案车辆为电动三轮车是否需要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中,本律师代理被告进行抗辩,经现场勘察发现被告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使用过程中与普通三轮车一样,会骑三轮车的人无需经过专门培训,均可直接采用此种方式骑行,且该车辆不具备取得申领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条件,故被告对于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投保交强险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也无法对该车辆投保交强险。

本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为前提。”在被告车辆客观上不具备投保交强险的条件的前提下,未投保交强险不属于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其与可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有本质上的区别。故,抗辩原告主张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应得到支持,请求贵院对原告诉求主张赔偿项目按照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另,本律师对原告主张误工费金额及期限的抗辩,最终同样获得法院支持。

判决书送达后,委托人对于本律师代理工作非常满意,认为本案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了定纷止争的目的,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律师建议: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责任大小,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应通过分析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来予以明确。如明确属于非机动车,则不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要求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直接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来确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王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市律师协会会员,曾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任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