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苏州XX公司、吴书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民申19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A(曾用名B),女,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苏州XX公司、B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终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A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章 润
代理审判员 A
代理审判员 司继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