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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韩佩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1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08执24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C,男,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A,女,1978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关于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其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由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房地产通知书、协助查询车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执行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穷尽了所有执行程序后已符合了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在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D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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