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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江苏省XX公司、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韩佩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2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康博荣与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民申13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康博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佩霞,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1158号, 负责人:陈小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园,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郑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康博荣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3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康博荣申请再审称,一、关于土地性质问题,租赁房屋土地为工业用地,消防也为工业消防,而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故意隐瞒房屋土地性质,骗取康博荣承租房屋做教育培训使用,导致被有关部门勒令停业,康博荣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应由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二审判决认定由康博荣承担违约责任,缺乏证据证明,二、关于转租问题,康博荣在正常经营期间被有关部门勒令停业后,才将房屋用做教师宿舍使用并委托他人管理,且取得了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同意,不存在擅自转租行为,三、关于装修损失问题,康博荣在装修租赁房屋时,并不知道需要报请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且康博荣所遭受的装修损失是由于房屋不符合商业用途造成的,与康博荣是否进行装修报批无关,康博荣不存在过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土地性质问题,首先,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康博荣作为房屋承租人使用涉案房屋,负有审查涉案房屋和土地性质的义务,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次日即2013年3月20日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交付给康博荣,而合同约定的租金起算日是2013年6月22日,康博荣在收到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后,如认为土地性质无法满足其合同目的,完全可以依法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但是康博荣并未对此提出异议,现康博荣认为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故意隐瞒房屋土地性质,构成违约,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转租问题,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康博荣未经出租方同意将涉案房屋擅自转租给他人,违反合同约定,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康博荣认为其不存在转租行为,只是将房屋用做教师公寓,明显与事实不符, 三、关于装修损失问题,康博荣因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被依法解除,根据合同约定,其装修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康博荣要求对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并由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担相应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康博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康博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蕴 审判员杨忠 代理审判员徐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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