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佩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1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苏州XX公司与扬州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虎执字第0071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XX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3)虎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扬州XX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扬州XX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元(含本案执行费x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A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B15年 (优于94.31%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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