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华XX、A与中节能绿建苏州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虎民初字第2658号
原告:华XX,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绿建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东渚镇渚镇路北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XX、A与被告中节能绿建苏州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A、B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节能绿建苏州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B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节能绿建苏州XX公司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A、B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游进国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