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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苏州XX公司、苏州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韩佩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苏州XX公司、苏州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8民初6437号
原告:B,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苏州XX公司、苏州XX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王 乾
代理审判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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