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佩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LIN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138号 原告B,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IN某某,美国籍,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LIN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任审理,因本案系涉外纠纷,于2014年4月23日,由代理审判员A主审,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A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江苏省XX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丁某某,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A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LIN某某:原、被告都对婚姻付出了很多,双方因为很多琐事发生了矛盾,但没有到离婚的地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丁某某,近年来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因感情不和从2014年1月9日分居至今,原告A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信息、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婚后生育有一个孩子,在共同生活中应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是双方更应考虑养育子女的责任需要共同倾注心血,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念在原、被告的子女在生活、学业上需要双方倾注更多心血,为其营造美满的家庭环境,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及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LIN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A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XX, 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D15年 (优于94.31%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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