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苏州市XX公司与苏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5民初4795号
申请人:苏州市XX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XX,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XX公司与被告苏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XX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苏州XX公司价值128158.40元的财产,申请人苏州市XX公司以现金19223.76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XX公司银行存款128158.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A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