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与苏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814号
原告C,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代理上述两原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代理上述两原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X,组织机构代码560XXXX6266-6XXX,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B与被告苏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B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A、B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