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佩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196号 原告C甲,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6月3日、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与被告A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现在草桥中学读初中,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短,未能充分了解,后因女方怀孕才匆忙结婚,婚后夫妻经常吵架,被告在吵架时曾多次破坏家中电器,叫嚷着离婚,被告经常夜不归宿,经过几次吵架后,原、被告各睡一个房间,婚内分居已达两年以上,在孩子教育上双方也有分歧,2013年1月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第三者,率人将原告打伤,2013年1月,原告搬出家中居住至父母处,为此,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原告撤诉,原、被告继续分居,关系持续恶化,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希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A称分居两年被告不认可,夫妻闹矛盾的时候只是分房睡觉,原、被告感情出现问题是因为原告有了婚外情,但现在儿子正在读初中,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儿子现随被告生活,但被告希望原告能和他人断绝关系,回归家庭,给儿子一个幸福的家,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A,2013年1月原告A从家中搬出,儿子与被告A一起居住,2013年原告A向本院起诉离婚,后于2013年7月26日撤诉,现原告A再次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A和被告王某某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王某某系自由恋爱后成婚,婚后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产生矛盾导致争吵不断,双方婚生子A现读初中,正值青春期,完整、稳定、和睦的家庭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原、被告也应该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原、被告作为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非常正常,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多从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冷静处理家庭事务,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和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B15年 (优于94.31%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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