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佩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苏州XX公司与苏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吴江民初字第1636号 原告苏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XX公司诉被告苏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XX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苏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B15年 (优于94.31%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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